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是一款专业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软件,根据国家的交通法制作,拥有简单和方便的使用模式,可以严格管控交通运输问题。
本系统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两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270953号,《交通运输移动执法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210758号。 本系统主要用于市(县)级运管局(运政通)、路政执法大队(路政通)、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执法文书的制作打印以及执法业务流程管理。系统可在电脑、安卓及微信公众号三大平台上运行,分别适用不同的人群:现场调查人员可以使用微信版移动执法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内业案件处理人员使用电脑版软件制作案卷文书;法制工作机构及执法机关负责人可以在android(安卓)智能手机上对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处罚结案报告进行审核、审批,还可以统计案件数、罚款金额等。 系统关键更新 2016年11月4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许可监管平台》已按60号令开发完毕,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文件精神作了相应调整。本系统属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专门针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而做了特别优化与完善,主要用于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的受理、许可决定及许可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网约车信息备案,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核发、网约车驾驶员信息备案,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公示,网约车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执法文书的制作打印、执法业务流程管理等。 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如颁布实施本市(或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本系统可随之调整。 2016年10月19日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系统增加了称重和卸载单的制作及打印。 2016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 以上三项管理规定内容做了不同程序的修改,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本系统现已更新,可以满足上述需求。 2016年9月20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已公布并于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新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于八种情形的超限运输车辆及车货总质量上限进行了明确定义,重新制定了超限车辆处罚规则。本系统最新版本已经按照62号令进行了升级,能够支持62号令中规定的超载处罚金额计算规则。 与此同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本系统现已按照此项规定作出升级,可以录入并打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具备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可以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以上六项管理规定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做了不同程序的修改,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本系统现已更新,可以满足上述需求。